清关关税

   

相关说明

        免税额:海关规定“个人邮寄进境物品,海关依法征收进口税。应征进口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含50元)以下的,予以免征,超过50元的一律按商品价值全额征税。”

二、入境物品归类:

  (一)《归类表》已列名的物品,归入其列名类别;

  (二)《归类表》未列名的物品,按其主要功能(或用途)归入相应类别;

  (三) 不能按照上述原则归入相应类别的物品,归入“其他物品”类别。

三、进境物品完税价格遵循以下原则确定:

(一)进境物品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依法遵循以下原则确定:

    a.《完税价格表》已列明完税价格的物品,按照《完税价格表》确定;

    b.《完税价格表》未列明完税价格的物品,按照相同物品相同来源地最近时间的主要市场零售价格确定其完税价格;

    c.实际购买价格是《完税价格表》列明完税价格的2倍及以上,或是《完税价格表》列明完税价格的1/2及以下的物品,进境物品所有人应向海关提供销售方依法开具的真 实交易的购物发票或收据,并承担相关责任。海关可以根据物品所有人提供的上述相关凭证,依法确定应税物品完税价格。

(二)边疆地区民族特需商品的完税价格按照海关总署另行审定的完税价格表执行。

海关对进出境个人邮递物品的管理原则是:既方便正常往来,照顾个人合理 。

需要,又要限制走私违法活动。据此原则,海关规定了个人每次邮寄物品的限值、免税额和禁止、限制邮寄物品的品种。具体情况可以登录中华人民共 和国海关总署网站查看。

附件点击下载:

入境物品归类和完税价格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归类表》 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完税价格表》

参考网址: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总署公告〔2010〕43号

海关总署解读进出境个人邮递物品管理措施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25号